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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2-07-07 16:21:26 * 浏览: 93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煤炭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合成油或甲醇、烯烃、芳烃、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的煤制合成气 2522、煤制液体燃料 2523。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满足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等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项目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布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和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应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红线。

第四条 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

新建项目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术等方面承担示范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使用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充分论证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可靠性。

新建项目应尽量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具备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再生水、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

第五条 新建、扩建项目应尽量选择电力驱动设备,或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排放控制要求。原(燃)料煤、气化渣等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运输应优先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清洁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鼓励采用半/全废锅流程气化和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优化热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热余压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旁路外,不得设置其他旁路。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原料煤输送、储存、预干燥等加工过程中含尘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磨煤干燥尾气、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烟气以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涉及后续产品加工的生产装置按相关涉及行业排放标准控制。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非正常排放的废气、气化炉开停车过程中废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燃烧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合理设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确保单系列回收装置故障情况下,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 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选用工艺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废水(包括含盐废水)排放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严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七条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满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选址及地下水防渗、监控措施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防止污染地下水。项目不得位于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废水处理产生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别再明确处置方式,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等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噪声设备应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改、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 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事故废水可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试点要求和技术指南文件,开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