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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2-07-07 16:13:52 * 浏览: 94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以有机化学品为原料生产新的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合成材料制造265 行业中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符合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等政策要求。严控新增炼油能力,新、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应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和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应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 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炼油、乙烯、对二甲苯项目能效应满足行业标杆水平。鼓励使用绿色原料、工艺及产品,使用清洁燃料、绿电、绿氢。优先统筹园区企业之间上下游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采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

第五条 优先采用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配备燃煤自备电厂,不设或少设自备锅炉。加热炉、转化炉、裂解炉等应使用脱硫干气等清洁燃料,采取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其他有组织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旁路外,不得设置其他旁路。上下游装置间宜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储罐;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加强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管控,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应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锁紧式接头等高效密封方式;废水预处理、生化处理及污泥储存处置等环节密闭化;有机废气应收尽收,鼓励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依据废气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高、低浓度有机废气分质收集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术;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非正常工况排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燃烧处理。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及控制要求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等要求。

煤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厂区内或短途接驳鼓励使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或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 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含油废水、含硫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严禁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等要求。

第七条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满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宜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对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别再明确处置方式。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等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噪声设备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改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 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事故废水可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试点要求、技术指南文件,开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建设项目相关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