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2-07-07 15:57:08 * 浏览: 96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钢压延加工和炼焦(不含半焦(兰炭)炭化炉生产工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符合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政策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原则上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禁止在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项目,鼓励长江经济带区域外新建钢铁项目依托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布设。

鼓励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建设项目,协同消纳城市及周边废弃物。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

第四条 新、扩建项目应对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建设实施,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改扩建项目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新建焦炉、高炉、转炉、电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需达到高能耗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钢铁联合企业新建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鼓励独立焦化企业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鼓励新建高炉、焦炉实施煤气精脱硫。鼓励采用焦炉烟气循环、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等源头减排技术。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鼓励推行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氢冶金、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

第五条 新改扩建(含搬迁)项目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及清洁方式运输满足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要求。有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并按要求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焦炉煤气净化系统、焦化化产、罐区、废水处理区域 VOCs 气体进行收集并处理,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英控制措施,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碱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原则上不得配备燃煤自备电厂。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采取密闭或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涉及煤炭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的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鼓励使用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或新能源车辆运输。鼓励厂区内物料运输优先采用气力输送、封闭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废气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 及其修改单、《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及其修改单要求。

第六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焦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鼓励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鼓励推行钢铁工业废水联合再生回用、焦化废水电磁强氧化等深度处理工艺。

废水排放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及其修改单要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

第七条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统筹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按要求制定针对性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八条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鼓励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鼓励新建炼铁炼钢项目水渣、钢渣、含铁尘泥等大宗固废“不出厂”。

对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产后对其属性进行鉴定再明确处置方式。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要求。

第九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噪声设备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改建、扩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条 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监测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氨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相应的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关注苯并[a]芘、二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钢铁、焦化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区域削减要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主要污染物为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不达标因子对应的污染物和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对应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环境现状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还应按规定采取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试点要求、技术指南文件,开展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的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区、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开展环评会商,并对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