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
1、危废管理计划未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2、年内未组织应急演练或未留存演练相关资料;
3、危废贮存场所防治责任信息、标识和标牌未张贴或张贴不规范;
4、危废贮存场所分区标识不明显,不同危废未做到分类存放、或分区间隔不明显;
5、危废贮存场所“四防”措施不到位,如场所地面未做硬化及防渗处理,贮存场所无围堰或围墙,环氧地坪有磨损,防渗效果不佳;
6、危废管理台账信息不完整、部分信息填写有误等。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要求
1. “四防”: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防风必须 有实体墙;防雨、防晒必须有屋顶且具备一定的隔热避光能力;防渗漏,一般需要地面刷环氧地坪及设置围堰、地沟,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托盘放置在危险废物下方。
2.“三分”:不同类的危险废物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和生活垃圾分开;危险废物必须和一般固废分开贮存。
a.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张贴标牌、危废信息公开栏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b.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并在对应区域张贴标识。
c.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包装(袋装、桶装)每一个包装桶(袋)均须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d.现场必须有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
e.特别注意:如贮存危险废物有明显的挥发性气体产生,则必须做好废气收集净化工作。
二、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的要求
1、不得露天堆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张贴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标牌。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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